4月26日上午,消防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消防监督员按照法定程序向医院负责人宣读了《临时查封决定书》,医院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切断电源,关闭门窗,贴上封条,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大队检查合格后方可解除查封。同时现场结合相关火灾案例向医院负责人详细宣讲了聚氨酯泡沫金属夹芯板在火灾中的危害性,该医院负责人对临时查封决定无异议,并表示将迅速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下一步,十堰消防将继续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程序,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辖区火灾形势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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